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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撒碎石车摔倒 伤人索赔及化解 ------华蓥市明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件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本网网址:www.scfzxxw.com   来源: 四川法治网    时间:2024-03-19
 
        四川法治网讯(唐奥)事件原委:2024年1月30日,华蓥市明月镇人和寨村民曹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好意搭乘好友唐某某从华蓥市明月镇人和寨村出发经事发地往明月镇政府方向行驶,13时许,该车行至明月镇长田坎村草坝场公路段(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渝高铁站前11标施工隧道口处),其车与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遗撒在公路上的碎石相撞,致使电动二轮摩托车滑倒,导致乘坐人唐某某摔伤,致其右侧面部损伤,后送往华蓥市人民医院急诊治疗,面部缝合14针,产生医药费2000余元。为赔偿问题,双方产生纠纷。
       图为:调解现场

        2024年3月12日,当事人双方申请华蓥市明月镇调解委员会调解,华蓥市司法局明月司法所受派参加调解,调解工作人员首先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调解。
        图为:签订协议的现场

       调解会上,调解工作人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请求及事实理由后,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公司方认为其遗撒的碎石与摔伤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对方提出的赔偿数额较高。伤者方认为公司方在公共道路上遗撒石子,没有及时清除,也没有设置警示标记,致使车轮撞击石子绊倒摔伤乘人,理应承担全部责任。针对双方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调解工作人员释明民法典及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相关证据,对案件进行研判,提出建议赔偿数额,促成调解协议达成。经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协议:公司方赔偿给唐某某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图为:握手言和的现场一场纠纷就此化解
 
 
 
编辑:杨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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