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网讯(□雍建伟)12月20日,遂宁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组织召开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公安机关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工作开展具体情况。

发布会上,遂宁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副支队长贺佳福介绍,自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部署以来,全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中、省、市统一安排,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闻令而动,强化工作举措,迅速掀起集中打击攻势,取得阶段性成效。截止目前,共计办理非法捕捞刑事案件60余件(其中厅督案件1件),抓获犯罪嫌疑人80余人,移送审查起诉40余件70余人,非法捕捞工具70余套,渔获物160余公斤,形成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震慑。
据悉,2020年12月28日,遂宁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检察院、法院等8部门联合发布《遂宁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公告》,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捕期内禁止在遂宁境内涪江干流、水生物保护区及其以外的一级支流、各县(市、区)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其他天然水域进行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遂宁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副支队长陈川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附典型案例:
1.2021年4月25日,蓬溪县公安局明月派出所接到李某锋伙同他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的线索。4月26日上午,民警传唤李某锋、何某荣、李某军三人到明月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在李某军位于明月镇家中找到捕鱼器、电瓶、头灯、水衣等捕捞工具。李某锋、何某荣、李某军对2021年3月至4月间3次在明月镇三叉河、西林村高墩子等河段用电击的方式捕捞水产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4月27日对3人取保候审,5月17日移送起诉。
2.2021年10月8日22时37分,接群众匿名报警称:在射洪市曹碑镇河里有人电鱼,请出警。派出所接报后迅速赶到现场,经初步调查:2021年10月8日晚9时许,由王某提供捕鱼工具给付某兴,随后付某兴、王某国、卢某威、王某飞、陈某五人,在曹碑镇河沟里面以电鱼的方式在河内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主要由付某兴在河沟里面电鱼,王某国在河沟里面捡鱼扔上岸边,再由卢某威、王某飞、陈某三人在岸边捡鱼到胶桶里面随后转至口袋中,经民警现场查获涉案鲤鱼19条、白鲢鱼1条、草鱼1条、翘嘴鱼7条、鲫鱼52条、黄鳝1条。10月27日对6人取保候审,12月2日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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