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网讯(□李鑫)7月20日上午,邓某强、汪某因非法电鱼在安居区琼江河进行增殖放流。
2021年6月11日下午,邓某强邀约汪某一同到遂宁市安居区琼江河使用禁捕工具电鱼。二人于当晚20时左右在遂宁市安居区琼江河裕能锂电池厂段(琼江翘嘴红鮊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电鱼,当晚21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了非法捕获的河鱼3条、鲫鱼3条、桂鱼1条。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2021年7月7日履行公告程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邓某强、汪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量刑从轻处罚情节,于2021年11月25日以遂安检刑不诉[2021]48、49号不起诉决定书,分别对邓某强、汪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6月22日,在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邓某强、汪某与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根据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的精神,邓某强、汪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捕工具电鱼,破坏了渔业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邓某强、汪某应当按照安居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的修复意见对破坏的渔业生态资源进行修复。
2022年7月20日,邓某强、汪某按照调解意见购买桂鱼 200 尾,规格大于4厘米,价值大于792元;购买鲫鱼5000尾 (含河鱼),规格大于5厘米,价值大于825元,在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安居区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下到琼江河进行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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